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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业主可能都面临过这样的困扰:房屋空置无人居住,但物业费用依然照常收取,这让一些人感觉费用支出不合理。因此,一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纠纷。例如,颍泉区的业主李某因未支付物业费,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颍泉区人民法院。

其实,李某由于工作需要长时间居住外地,他所拥有的阜城某小区住宅处于闲置状态,且一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在物业公司多次追讨无效后,不得不将此事提交至法院处理。为了和平解决这起纠纷,颍泉法院携手颍泉区物业管理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了调解工作。

调解伊始,李某情绪激动地说:“我的房子一天都没住过,物业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务?这钱我不交!”

物业公司经理也满是无奈:“不管业主住不住,我们都要提供小区保洁、保安巡逻、绿化养护等服务。这些服务是针对小区全体业主的,不会因为房屋空置就降低成本。”

面对双方的分歧,法官和调解员先耐心倾听,然后着重释法明理。法官向李某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空置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免责理由。物业公司的服务,核心是维护整个小区的公共环境和秩序,您的房屋能保值,也离不开这些基础服务。”

这番话让李某的态度慢慢松动,从“坚决不交”变成了“那该怎么交”。

抓住这个机会,法官和调解员也对物业公司建议:“业主长期不在本地,对服务内容缺乏直观感受,你们应加强沟通,主动公示服务动态,以增强业主的理解和信任。”

最后,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物业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通过手机转账付清了欠款,物业公司也承诺今后会多与业主沟通服务情况。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并非针对单一业主。即使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为小区提供清洁、安保、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这些服务的费用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以及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在内的全面物业服务。业主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在此合同中,物业服务人不仅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还包括其他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管理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业主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的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人一旦依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服务职责,业主便无权以未实际接受或认为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催缴。若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业主仍未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包括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人在催缴物业费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断电、断水、断热、断燃气等极端措施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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